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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张扬、张惠公正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张惠,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荣。委托代理人:闻斌,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被执行人:张惠,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扬,男性,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公证处(2014)宁证内经字第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张惠、张扬支付贷款100万元及利息109.212万元,负担执行费23400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8213.1平方米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扬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陕西省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四套房产488.48平方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宁陕县广货街镇蒿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8213.1平方米(证号:宁他项(2014)002号),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扬位于陕西省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四套房产488.48平方米(证号: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B户型7#、砖混一层85.16平方米,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B户型8#、砖混一层85.16平方米,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B户型9#、砖混一层85.16平方米,永寿县永平乡槐树林山庄D户型16#、砖混E二层23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