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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胜鞋材厂与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胜鞋材厂,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9394号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九安东路**号。经营者薛迪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晓乐,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工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池春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与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委托代理人倪晓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33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购买泡沫鞋底材料,2016年9月10日结算,被告还结欠原告货款33800元,至今未予以偿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拓���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华胜鞋材厂货款33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