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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周瑞宝、李新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宝,李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宝,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新旺,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周瑞宝诉李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新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周瑞宝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新旺支付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执行申请费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新旺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新旺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李新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周瑞宝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2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