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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贺福显与朔州市桑干河民生灌溉管理站、山阴县子清水利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福显,朔州市桑干河民生灌溉管理站,山阴县子清水利服务有限公司,王明义,杨生保,苑清,陈礼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90号原告:贺福显,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芳,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兴刚,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司法局干部,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朔州市桑干河民生灌溉管理站,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安荣乡安荣村。法定代表人:杨润民,该站站长。被告:山阴县子清水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安荣乡安荣村。法定代表人:郭子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明义,男,40岁,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山西省应县。被告:杨生保,男,40岁,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山西省应县。被告:苑清,男,45岁,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山西省应县。被告:陈礼秀,男,43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贺福显与被告朔州市桑干河民生灌溉管理站、山阴县子清水利服务有限公司、王明义、杨生保、苑清、陈礼秀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贺福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福显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福显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贺福显负担。审 判 长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戈一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