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书群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群,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货车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振利,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书群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书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烟丝12080公斤、作案工具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书群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二、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红审判员 郭昭容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少鹏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二)违反回避制度的;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