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东保、董兴歌、贺海滨故意杀人罪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759号本院在执行李东保、董兴歌、贺海滨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连少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东保、董兴歌、贺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共计6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东保、董兴歌、贺海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