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鸿,朱益方,陈根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693号原告:周建平,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楼俊,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鸿,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益方,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根良,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周建平与被告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鸿、朱益方、陈根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建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建平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