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运财与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财,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787号原告林运财,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代理人李瑜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辉,平远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伟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马地坪。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财诉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运财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运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运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运财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