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5066号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绿岛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晓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