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建明与史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明,史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1174号原告:魏建明,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史应红,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魏建明诉被告史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魏建明负担。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