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冉华生与冯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华生,冯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948号原告:冉华生,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冯发生,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华生与被告冯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华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冉华生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洛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