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吴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吴黎明,朱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57号原告:李芳芳,女,汉族,1958年9月9日生,住山西省芮城县,确认地址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南关新兴巷42号。被告:吴黎明,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灵宝市。第三人:朱廷民,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生,住山西省芮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芳与被告吴黎明、第三人朱廷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李芳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芳芳负担。审 判 长  张园园代理审判员  刘 俭人民陪审员  王远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 员员  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