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洪申请葛鑫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洪,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611号申请人韦洪,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葛鑫,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韦洪为与被申请人葛鑫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葛鑫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韦洪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葛鑫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