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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春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2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节,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肄业,系吉仕登茶楼厨师,租住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2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节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同年8月2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春节在武商黄石购物中心七楼电玩城将被害人周某钱包拿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盗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已发还被害人。同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春节在本市西塞山区大华巷超凡网吧将被害人段某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907元)拿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7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刘春节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春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春节在武商黄石购物中心七楼电玩城,乘被害人周某不备,将其放在游戏机台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盗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已发还被害人。同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春节在本市西塞山区大华巷超凡网咖伺机盗窃,在被害人段某离开后,将段某掉在网咖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907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18时许,其和朋友到武商七楼的“动漫城”打游戏,期间其转头与朋友说话,再转过头来时发现其放在面前游戏机台子上的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晚,其在大华巷超凡网吧上网,次日凌晨2点多离开,因疏忽手机放在键盘边充电没有拿走,后其再回到网吧发现手机不见了。3、证人刘某1、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1、肖某及周某等人在武商电玩城玩游戏,后刘某1准备去唱歌,周某从游戏机台下来,几人准备离开,周某想起钱包还放在游戏机台子上,去拿时发现钱包不见了。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6日晚,其和女友段某在大华巷超凡网咖上网,次日凌晨2点多二人下机离开,后段某发现放在网吧电脑键盘边的手机被盗。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7日凌晨,其在超凡网咖上班时,一男一女到吧台前称手机不见了。6、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管理的超凡网吧2017年3月27日的监控视频发给了刘某2,其看到视频中一名男青年于当日将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偷走了。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7日前后,其在朋友圈看到刘某2发的段某手机在网吧被偷的视频,其转发了朋友圈。同年4月4日,其朋友给其打电话称看到了偷手机的人,其立即联系刘某2,后二人将偷手机的人抓住,并报了警。8、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4日,被害人段某及朋友将被告人刘春节扭送至公安机关。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4日从被告人刘春节身上查获涉案赃物及扣押、发还情况。10、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0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变更说明函、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907元。11、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春节指认作案现场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春节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2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春节的基本身份信息。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春节作案情况。15、被告人刘春节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春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刘春节可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春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春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零七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佳润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