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朱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743号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B座七楼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28120924。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师。被告:朱巍,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滁州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