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丁海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996号之一被执行人:丁海华,男,汉族,1957年9月7日生,住泰兴市。关于丁海华犯贪污罪追缴罚金、退赃款一案,本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丁海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未退赃款人民币161515元予以追缴,与在案赃款人民币50000元(暂存于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2017年7月30日、2017年8月3日、9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后于2017年9月26日划拨账户存款余额958.53元上缴国库;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12日,本院于至丁海华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农村集体宅基地住房两间一层半楼房,目前暂不能处置。2017年7月17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海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账户存款余额958.53元上缴国库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被执行人丁海华仍在监狱服刑,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