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森与赵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赵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540号原告:张森,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赵跃,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森诉被告赵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森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