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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森与赵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赵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540号原告:张森,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赵跃,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森诉被告赵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森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