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牛玉庆与洛阳陆浑旅游渡假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庆,洛阳陆浑旅游渡假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868号原告:牛玉庆,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洛阳陆浑旅游渡假村。住所地:洛阳市嵩县陆浑水库大坝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55155Q。法定代表人:姚松强。原告牛玉庆诉被告洛阳陆浑旅游渡假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牛玉庆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愿意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原告牛玉庆负担。审判员  席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