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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马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马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吉林市吉林大街201号。负责人:隋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科员。被告:马红,女,1982年9月1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诉被告马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马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撤回对于被告马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