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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善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善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3938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宗壮,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周善学,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善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