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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源与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源,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源申请再审称,自己从未与云房公司签订过佣金确认书,向云房公司支付佣金是被迫无奈,原判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居间协议的约定,张源应当向云房公司支付相当于房款总价1%的佣金。张源认为其与王杨明确约定由对方全额承担佣金,鉴于此,原判认为张源与王杨之间就涉案佣金的约定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云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向张源主张佣金的权利,并无不当。基于张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二审法院所做判决与法不悖。综上,张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