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金姐、朱梅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姐,朱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金姐,女,194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朱梅妹,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305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梅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六千零二十九元二角一分。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梅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六千零二十九元二角一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