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旭明、方浩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明,方浩奶,赵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方浩奶,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赵继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陈旭明与方浩奶、赵继成(2017)浙0782执38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