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469严立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立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469号之一原告:严立云,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文,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路16-7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所律师。原告严立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立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立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人民陪审员 嵇亚美人民陪审员 许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