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长卿与侯五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长卿,侯五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708号原告:安长卿,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侯五报,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安长卿与被告侯五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长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长卿负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