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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长卿与侯五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长卿,侯五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708号原告:安长卿,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侯五报,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安长卿与被告侯五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长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长卿负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