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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白秉财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兴平分公司、杨玉录及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秉财,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兴平分公司,杨玉录,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白秉财,男,汉族,1941年10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兴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玉录,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玺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秉财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兴平分公司、杨玉录及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08)阴民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白秉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