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文升、詹勇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升,詹勇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曾文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詹勇申,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3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詹勇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詹勇申有坐落在莆田市××城区××街道北大街××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09);坐落在莆田市××城区××街道北大街××地下××号的车位一处(房产证号:20××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詹勇申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区××街道北大街××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09)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詹勇申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区××街道北大街××地下××号的车位一处(房产证号:20××13)。被执行人詹勇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詹勇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