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10号执行裁定书周进枢;周柏全;潘尚玉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枢,周柏全,潘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周进枢。申请执行人:周柏全。被执行人:潘尚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进枢、周柏全与执行人潘尚玉股权转让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进枢、周柏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