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永禄与被执行人刘宏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禄,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芦洪市镇。被执行人刘宏连,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黄泥洞林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永禄与被执行人刘宏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宏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永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宏连偿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款3818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内容1、被执行人刘宏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永禄10000元。本院认为,(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永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宏连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邓祥智书记员 蒋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