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廖某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92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福,男,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某电路板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涟源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廖某福醉酒后无证驾驶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郑某)至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宝诚红绿灯对开路段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福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廖某福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廖某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福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福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