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5163邢杰与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杰,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63号原告:邢杰,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吕兵,男,2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邢杰与被告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邢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杰以与被告吕兵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杰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