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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小响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响,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响,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园**号楼*单元*层*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4********。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亮,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小响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7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西仲调字(2017)第700号调解书指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02执209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