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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9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被告:靳某,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学 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文 桂书 记 员 姚孝前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