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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晓军、徐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徐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春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胡晓军与徐春海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春海名下牌号为皖J×××××号小型汽车,但无法处置。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金额6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6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驰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