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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香华与邓万德、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华,邓万德,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98号原告:王香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邓万德,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陈勇,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凯翔,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华与被告邓万德、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华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40元,由原告王香华负担。审 判 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严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