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加玺与史纪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加玺,史纪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402号原告:于加玺,居民。被告:史纪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加玺与被告史纪祥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加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加玺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