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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加玺与史纪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加玺,史纪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402号原告:于加玺,居民。被告:史纪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加玺与被告史纪祥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加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加玺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