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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圳塘、陈华英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圳塘,陈华英,吴菊燕,泉州三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曾圳塘,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华英,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吴菊燕,女,1987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三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惠安县惠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70979。法定代表人:王银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圳塘、陈华英、吴菊燕与被执行人泉州三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