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王伟贞、林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王伟贞,林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121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蔡青、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伟贞,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永健,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伟贞、林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以与被告王伟贞、林永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