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龙盗窃一案罚金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03号被执行人陈龙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8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被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陈龙,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