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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龙盗窃一案罚金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03号被执行人陈龙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8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被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陈龙,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