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财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世清与邵贺贺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世清,邵贺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52号申请人程世清,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邵贺贺,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申请人程世清与被申请人邵贺贺签订抵押合同后,被申请人邵贺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邵贺贺转移财产,申请人程世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贺贺1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程世清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贺贺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