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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金香与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香,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香,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吴子亨、陈立成,均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1501—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270615。法定代表人:吕戈杰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林金香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4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79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2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拖欠巨额债务,在本院有多宗案件被立案执行,现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997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