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钱来与周华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钱来,周华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751号原告范钱来,又名范前来,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周口市商水县。被告周华威,男,37岁,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范钱来与被告周华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钱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款62.5元,由原告范钱来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希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