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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钱来与周华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钱来,周华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751号原告范钱来,又名范前来,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周口市商水县。被告周华威,男,37岁,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范钱来与被告周华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钱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款62.5元,由原告范钱来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希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