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青与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赵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822号原告:李青,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赵旭东,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与被告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乔正文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