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米久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久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25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久端,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2001年9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久端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久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米久端伙同米某1、廖某、米某2、尹某、米雪花(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高新区金鼎镇珠海市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荣公司)施工工地,将该工地里的2000斤钢筋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280元),并运至金鼎镇良益收购站销赃。2.2010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米久端伙同米某1、廖某、米某2、尹某、米雪花又来到本市高新区金鼎镇佳荣公司施工工地,将该工地里的2000斤钢筋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280元),并运至金鼎镇四海收购站销赃。3.2010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米久端伙同米某1、廖某、米某2、尹某、米雪花再次来到本市高新区金鼎镇佳荣公司施工工地,将该工地里的2000斤钢筋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280元),并运送至金鼎镇四海收购站销赃。4.201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米久端伙同米某1、廖某、米某2、米雪花、陈某3(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高新区金鼎镇创新海岸中铁八局的轻轨金鼎站站台施工工地,将工地承包商马某在该工地里的430个铁扣和4条钢管盗走,并运送至金鼎镇良益收购站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另查明,被告人米久端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查明,被告人米久端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同案犯米某1、尹某、廖某家属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2885元、2885元和5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久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单位珠海市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严冠雄的陈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米某1、廖某、尹某、杜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亲笔供词,证人米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久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久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米久端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久端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久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人民陪审员胡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