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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王道庆、谭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王道庆,谭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584号原告:李建平,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柏,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告:王道庆,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告:谭样花,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大章,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建平与被告王道庆、谭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柏、被告谭样花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大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庆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道庆和谭样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15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道庆与被告谭样花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道庆都是石下江煤矿的职工,曾在石下江煤矿一起工作过几年,但在不同的部门上班,彼此了解也不多,80年代初原告调邵阳工作后,与王道庆几乎没有交往,仅凭一些在石下江煤矿工作的朋友对王道庆有些基本的了解,认为其为人还算可以。2014年5月,王道庆以湖南省庆发环保资源责任有限公司经营暂有困难为名,主动找原告借钱并提出按月息1.5%按���给付原告利息,本金只要原告想收回,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当时原告见其态度诚恳,又是想把公司做大做强,就答应借钱给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借给王道庆贰万元,2015年5月22日借给王道庆伍万元,2015年8月25日借给王道庆叁万元,2016年6月28日借给王道庆伍万元,合计共借给王道庆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王道庆共欠原告利息7200元。后原告家中急需资金周转,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可被告不是不接电话就是说在外办事不能回家处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允所请。被告王道庆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谭样花答辩称,对被告王道庆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条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将被告谭样花列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道庆借款时已经向出借人讲明谭样花系××人,无��事行为能力,谭样花对原告与被告王道庆的借款事实也不知情,且谭样花与王道庆于2017年1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谭样花的诉讼请求。原告及被告谭样花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道庆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系有关部门公文书证,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借据4份,被告谭样花无异议,且上述4份借据均符合证据三性,依法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石下江煤矿工资发放清单,拟证明被告谭样花在石下江煤矿上班并领取工资,没有患其在答辩意见中所说的××。被告谭样花质证认为工资清单上的领取工资时间是在2010年-2012年之间,且当时系谭样花的妹妹谭满花代替其上班所领取的工资,2012年12月以来谭样花一直患有××��全不能上班了,而王道庆借款的时间是从2014年才开始,故不能达到原告证明谭样花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目的。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该份工资清单做综合认定。4、被告谭样花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李祥元、黄爱淑、谭财晚证明各1份,拟证明谭样花患有××,糖尿病,在住院治疗,王道庆与谭样花关系不好,对这些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作综合认定。5、被告谭样花提交的谭丁兵、谭满花、谭红花的证明各1份,拟证明王道庆以办公司为名向其借款,借款时说谭样花有××,要求出借人不能告诉她王道庆借钱。原告质证认为环保公司根本不存在,被告王道庆借款时并未告知谭样花系××患者,本院审查认为,该3份证明字迹雷同,且证明的方法是类比推理,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不作认定。6、被告谭样花提交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拟证明两被告已离婚,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离婚协议书中没有谭样花的监护人参与和签名,证明双方离婚时被告谭样花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道庆、谭样花原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12月28日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王道庆与原告曾系同事,在洞口县石下江煤矿工作过一段时间。2014年开始,王道庆以湖南省庆发环保资源责任有限公司经营暂有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借给王道庆2万元,2015年5月22日借给王道庆5万元,2015年8月25日借给王道庆3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6月28日借给��道庆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上述四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王道庆在收到借款后,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后,王道庆未再支付任何利息,亦未归还本金。原告因向被告催讨债务未果,以致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王道庆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金和利息金额分别是多少?二、被告谭样花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关于焦点一,被告王道庆向原告李建平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四笔借款均自原告李建平提供借款时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王道庆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李建平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借款人王道庆约定的借款利息分别为按月利率1.5%、1.8%计算,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最高支持利率标准,原告在庭审时声明被告尚欠的利息均只按月利率1.5%计算,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王道庆支付借款利息7200元,符合借款时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应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配偶对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中,被告谭样花虽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李祥元、黄爱淑、谭财晚、谭丁兵、谭满花、谭红花证明,但从证据的内容看,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均是2017年,在王道庆所借债务之后,李祥元、黄爱淑、谭财晚、谭丁兵、谭满花、谭红花6名证人出具的证明字迹雷同,不排除同一人书写的可能,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与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能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因此,被告谭样花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借款当时即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有其他免除责任的情形,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道庆与谭样花虽然已于2017年1月20日离婚,但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借款用途来看系为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被告谭样花主张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道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道庆、谭样花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157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444元,由被告王道庆、谭样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兰柳林审判员  姚远光审判员  尹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