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建功犯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段瑞强、田学成等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段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段建功,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建功犯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6)晋11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建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违法所得595435元,继续向被告人段建功、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应付工资179310元,继续向被告人段建功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甲、张某甲真、王某甲、顾某甲、赵某甲、顾某乙、赵某乙、闵某、王某乙、刘某乙、陈某、扶某、蓬某、王某丙、张开秀、吴某、张某乙。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均不服,以原判错误认定五原审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害单位有过错,均具有适用缓刑的从犯、自首及愿意积极退赔的量刑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