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5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033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格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33号之一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格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12号院7号楼1-1202号。法定代表人:温典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