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江与辛环、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江,辛环,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34号原告:苏江,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被告:辛环,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工人,户籍地蔚县,现住址不明。被告:郭建华,女,1980年2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蔚县。原告苏江诉被告辛环、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江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依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玉明审判员 韩 栋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焱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