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泽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泽格,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2650722104。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柏泽格,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泽格、黄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