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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7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王婉君、洪嘉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7868号原告:朱志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华,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婉君,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洪嘉笠,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洪樟茂,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朱志军与被告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婉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洪嘉笠、洪樟茂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7日,被告王婉君经被告洪嘉笠、洪樟茂担保向原告朱志军借款500000元,并由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借条载明,月利息按照2分计算,担保人承担连带货款责任。后被告王婉君陆续共归还了借款本息370000元,余款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洪嘉笠、洪樟茂亦未代偿,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婉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志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洪嘉笠、洪樟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月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7868号朱志军、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原告朱志军与被告王婉君、洪嘉笠、洪樟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们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